盐城市司法局关于招聘5名公证工作人员的公告
2025-08-06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人次:27 文章来源:盐城市司法局
盐城市司法局关于招聘5名公证工作人员的公告
盐城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盐城市盐城公证处为公益二类零编制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公证工作人员,从事公证员助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 年龄40周岁以下(1984年8月以后出生);
4.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8.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2025年8月6日—8月12日(5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2. 报名地点:盐城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盐城市盐马路246号903室)。
3. 报名注意事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正面彩色照片2张(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注明姓名);
(3)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在规定时间内,如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考者需提供的报名材料。
4. 资格审查:盐城市司法局依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卷面分100分。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素质。笔试结束后,以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题本分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测试应试者履职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合格分60分。
考试总成绩采取百分制,总分按100分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以50%计入总成绩。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若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体检合格的应试者确定为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以及与工作岗位的匹配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
根据考察情况,经盐城市司法局党委研究,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
因个人放弃,考察、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照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四)公示和聘用
1.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盐城市司法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 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与盐城公证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盐城公证处核定的标准执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聘用人员取得公证员助理资格或公证员资格后,依据公证处内部管理办法,根据个人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工资。
3. 对公示过程中收到问题反映,经查实确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因公示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不称职或离职等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照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三、其他事宜
1.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盐城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全程监督。
2. 本次公开招聘具体事宜由盐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15-80501205(市纪委监委第十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咨询电话:0515-69185903,86664903(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
盐城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盐城市盐城公证处为公益二类零编制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公证工作人员,从事公证员助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 年龄40周岁以下(1984年8月以后出生);
4.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8.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2025年8月6日—8月12日(5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2. 报名地点:盐城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盐城市盐马路246号903室)。
3. 报名注意事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正面彩色照片2张(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注明姓名);
(3)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在规定时间内,如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考者需提供的报名材料。
4. 资格审查:盐城市司法局依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卷面分100分。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素质。笔试结束后,以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题本分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测试应试者履职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合格分60分。
考试总成绩采取百分制,总分按100分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以50%计入总成绩。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若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体检合格的应试者确定为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以及与工作岗位的匹配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
根据考察情况,经盐城市司法局党委研究,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
因个人放弃,考察、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照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四)公示和聘用
1.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盐城市司法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 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与盐城公证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盐城公证处核定的标准执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聘用人员取得公证员助理资格或公证员资格后,依据公证处内部管理办法,根据个人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工资。
3. 对公示过程中收到问题反映,经查实确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因公示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不称职或离职等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照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三、其他事宜
1.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盐城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全程监督。
2. 本次公开招聘具体事宜由盐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15-80501205(市纪委监委第十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咨询电话:0515-69185903,86664903(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
盐城市司法局
2025年8月5日
报 名 表
报 名 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两寸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政 治 面 貌 | ||||||||||
参加工 作时间 | 身 份 证 号 | |||||||||||
英语 水平 | 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情况 | |||||||||||
学 历 学 位 | 毕业院校、专业 | |||||||||||
现工作 单 位 | 健康状况 |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
学 习 及 工 作 简 历 | (注:从高中/中专开始填起) | |||||||||||
奖惩情况 | ||||||||||||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重 要社 会关 系 |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岁) | 政治 面貌 | 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 | |||||||